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

***与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朱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261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
法定代表人:*太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辛安渡园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吴位忠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英
书记员况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