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71号
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马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