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82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武汉蔡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