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吸、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吸,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吴村下吴60号。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4********。 被执行人: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彰驿镇双坨子村3组1。 身份证号码:210114197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吸与被执行人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细河路108-3号4-19-1室)因申请人申请对该处房产暂不处置,此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14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崔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