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异379号
申请人:**吸,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亿万利木材经销处,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已故。
被执行人: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亿万利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龙翔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114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现执行案号为2020辽01**执恢272号),在执行期间,沈阳市于洪区亿万利木材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虎因病死亡,其妻子**吸申请变更其本人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