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1524号
原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东苑小区。
原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84,减半收取30092元,由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