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具同,男,汉族,1967年9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原审被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机构代码:226022237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中街2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包具同、原审被告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