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基础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基础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205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创业大道东139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基础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关市水文化建设总指挥,住所地:甘肃省**关市。 负责人:***,指挥部主任。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基础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市水文化建设总指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