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3民初285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9XX****XX。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9XX****XX。
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92555716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电话0932-555****、137XX****XX。
地址:通渭县平壤镇北街1号。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高台县,电话188X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