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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3民初285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9XX****XX。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9XX****XX。 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92555716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电话0932-555****、137XX****XX。 地址:通渭县平壤镇北街1号。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高台县,电话188X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