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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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21财保9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北街1号。
***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在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应领取的工程款46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在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处领取的工程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