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活,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地址:通渭县平壤镇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92555716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系临泽县宏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年、王活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年、王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临泽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王活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允许上诉人撤回了对***的起诉。但第二次开庭时,又通知其到庭并告知需核实相关问题,***是以何身份参加整个庭审?在判决书中又将***列为被告,明显不当;
2、你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和**,主体不适格,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但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3、甘肃省通渭县水利工程公司与高台县天宇商务有限公司、临泽县宏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需进一步审查,以便确定货款支付主体。
以上意见请重审时参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