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2154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2154号
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花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男,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高新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