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24号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高新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庆春,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K区319室。
法定代表人:丁芯星。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园景观)诉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启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园景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启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园景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禾启房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818,271元;2.判令禾启房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43,16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75,10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天园景观与禾启房产签订《泰禾集团上海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文件》,约定禾启房产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公路青湖东路口的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一标段工程)发包给天园景观。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结算金额为9,337,854元。2017年7月,双方又签订《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泰禾红桥项目小区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禾启房产将青浦区泰禾红桥项目小区品质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发包给天园景观施工。该工程亦经验收合格,结算金额为6,164,260元。禾启房产经多次催缴仍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4,818,271元,故天园景观诉诸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禾启房产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禾启房产向天园景观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天园景观为一标段工程的中标单位,工程包干总价6,496,634元,并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
2016年4月,禾启房产(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天园景观(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泰禾集团上海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约定禾启房产将一标段工程交由天园景观施工,施工面积约21,000平方米,合同造价为依据图纸及规范的总价包干,合同造价6,496,634元;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五章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4月1日,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第二十九章第3条约定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款(除绿化工程)的95%,绿化工程支付至80%。结算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并扣除保修款(工程结算总价(除绿化工程)5%,绿化工程20%);第三部分第一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完成技术资料移交,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两年;第八条约定从乙方工程结算款(绿化工程除外)中留5%作为保修款,甲方在保修期满且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保修服务组织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后)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绿化工程留20%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一年并达到养护要求,支付10%,保修期满并达到养护要求,支付剩余款项;附件4《技术及质量要求》载明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中范围内的园建工程、绿施图中的所有绿化工程、园林水电图中的电气工程、园林水电图中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平整与局部挖填、堆坡、夯实和地基处理、行车道工程。合同另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
后天园景观、禾启房产及监理单位三方针对一标段工程签署《分项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4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2016年7月31日,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要求。
2019年10月16日,禾启房产与天园景观就一标段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原合同金额6,496,634元,增减金额2,841,220元,结算金额9,337,854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额466,892元(该保修金将视为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而全额或部分退还),双方同意于2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泰禾集团上海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工程合同》第28章第3条第5款之规定无息发还。
另查明,2017年7月,禾启房产(作为发包人)与天园景观(作为承包人)签订《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泰禾红桥项目小区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将品质改造提升分包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第1条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6,232,389元;第4条约定工期为15日历天,最迟完工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第5条约定本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保修金不计息;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8条约定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款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约定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泰禾红桥小区景观改造提升、地下车库改造提升、公共空间改造提升、外立面局部改造提升、其他零星改造。协议另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
后天园景观、禾启房产及监理单位三方针对品质改造提升工程签署《分项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7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2017年7月15日,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要求。
2020年1月20日,禾启房产与天园景观就品质改造提升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原合同金额6,232,389元,增减金额68,129元,结算金额6,164,260元,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额308,213元(该保修金将视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而全额或部分退还)。双方同意于2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合同之规定无息返还。
审理中,天园景观确认禾启房产已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共计10,683,843元,因禾启房产未支付剩余款项故致诉。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中标通知书、泰禾集团上海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文件、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泰禾红桥项目小区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合同文件、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天园景观表示:其具备景观工程施工资质。系争两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均为2018年上半年。禾启房产支付工程款未区分哪项工程,天园景观亦统一以品质改造提升工程的结算日作为除保修金之外全部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两项工程在保修期内均未发生维修事项,故禾启房产应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全额支付保修金。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天园景观按司法解释规定标准主张利息。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禾启房产与天园景观签订《泰禾集团上海青浦项目景观工程(一标段)合同文件》和《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泰禾红桥项目小区品质改造提升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系争两项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也已就工程款金额完成结算,现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已达付款条件,禾启房产理应付清全部工程款。禾启房产逾期付款对天园景观客观上造成损失,天园景观主张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禾启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18,271元;
二、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43,16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75,10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6.16元,减半收取计22,673.08元,由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