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031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西溪景区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