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014号之三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州市高新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北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31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0元,减半收取18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