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01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北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31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了(2022)苏0505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