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014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州市高新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北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31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骁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