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031号 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西溪景区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114950.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495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标的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