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民初3647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软件园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与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