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02民初916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