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101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女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物资城装饰楼1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