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物资城装饰楼1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