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190号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行政村***01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五岔路口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3353384G。
法定代表人:**报,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972933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5236168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郓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017R。
法定代理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