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360号
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68号国贸中心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郓城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中段。
负责人:**,局长。
第三人:郓城县华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道西门街北段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临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卫生健康局、第三人郓城县华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