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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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盛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丽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1736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40元、执行费61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2年4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