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2099号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凤凰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化宇银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月,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以南***以东济南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7-7号四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化宇银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4.41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