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7776号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凤凰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164756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泾阳县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05966278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阳县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375元,由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