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01民初621号
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沟750变电站北侧1.5公里处(七泉湖方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铂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麦西***55号天泽家园小区底商住宅楼2#3**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铂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铂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04元(变更诉讼请求前),减半收取1,384.02元,现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如克业尼亚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庞 佳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