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356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殿青,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法定代表人:苏甸友,经理。
被告: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法定代表人:杨雪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甸友,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驻马店市易通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东侧金色置地****楼。
法定代表人:贾振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甸友,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贺华,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苏有全,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生物公司)、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街实业公司)、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街物业公司)、驻马店市易通达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达公司)、朱贺华、苏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天方生物公司向原告购买玉米共计1329766.2元。被告天方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苏有全作为实际控制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后被告天方生物公司、天街实业公司、天街物业公司、易通达公司与原告等人签订担保合同,对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1.被告天方生物公司支付玉米款1329766.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天街实业公司、天街物业公司、易通达公司、朱贺华、苏有全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经查,2019年8月27日,原告***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遂平县军福粮食收购点,经营者为***,经营范围是粮食购销。庭审中,问:原告,你是否有购销粮食的资质。原告答:有,我注册的有个体工商户,名称是遂平县军福粮食收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为“遂平县军福粮食收购点”,按上述规定,应以登记的字号“遂平县军福粮食收购点”为原告,现***以其自己名义为原告提起诉讼,系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