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99802P。
法定代表人:王俊婷,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80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