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99802P。
法定代表人:王俊婷,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02民初8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花生壳款27698.0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院申报财产,并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规划工业四路东北角土地(土地证号:(2015)8999-1号、土地证号:(2015)8999-2号)贰宗,暂无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