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天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613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871375120。
法定代表人:卢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天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工业三路与工业四路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78262738。
法定代表人:苏殿青,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99802P。
法定代表人:王俊婷,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26831912U。
法定代表人:杨雪英,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朱贺华,曾用名朱何华,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苏殿青,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苏甸友,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杨雪英,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李明显,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殿青、苏甸友、***、朱贺华、杨雪英、李明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