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679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负责人: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负责人:苏甸友,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负责人:杨雪英,总经理。
被告:苏甸友,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告:苏殿青,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朱贺华,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兴业大道和清河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
负责人:王俊婷,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甸友、苏殿青、***、朱贺华、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振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