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与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婷,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朱贺华,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法定代表人:苏甸友,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三维大厦东起第14间。
法定代表人:杨雪英,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易通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东侧金色置地二期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振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朱贺华、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易通达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