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智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6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智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智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11580号《民事判决书》及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17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述称被执行人已经于11月25日履行完毕债务。因网络立案、邮寄材料时间差导致履行完毕后又立执行案,故应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