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9民初50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1)晋0829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虽约定发生纠纷的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地为山西省平陆县,即为本院管辖案件范围,故本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意见分歧或其他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受理裁决。”该约定已经明确了管辖法院,且确定了唯一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可以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约定管辖法院审理本案,而非山西省平陆县法院对本案审理。2、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应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即本案应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议管辖约定本案仍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不论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还是遵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原则,本案均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山西省平陆县,故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