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与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82266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3日的违约金为269424元,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1408226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433元。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2元。由于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徐州宜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47%的股权、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51.29%的股权、徐州庆历商贸有限公司的52%的股权、徐州陆润商贸有限公司的52%的股权,上述公司和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轮候查封了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山区柳泉镇西马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期间,本院主持了两次执行和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促成。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持有部分公司的股权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