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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2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28号**花园商住楼三层02号写字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贸易城桃柳路19-1-C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25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查金融部及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未能在期限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823执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文稿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执行一庭 (2018)粤082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28号**花园商住楼三层02号写字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贸易城桃柳路19-1-C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25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查金融部及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未能在期限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823执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唐权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合议时间: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9时15分至9时30分 评议地点: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唐权学、***、*** 案件主办人:唐权学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2018)粤0823执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记录如下:唐权学: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25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查金融部及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未能在期限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823执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我同意主办人的意见。 ***:我也同意主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注:1本笔录应详细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2本笔录结尾处应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 号 (2018)粤0823执408号 案 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申请(移送、委托)执行人 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司 标 的 152500元 实际完成金额 0元 立案时间 2018年6月21日 结 案 时 间 2018年12月21日 执 行 结 果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根据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执行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 执 行 员 意 见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庭 长 审 核 执行局领导审批 备 注 结案报告 关于本院执行的(2018)粤08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承办人:唐权学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执行日志 收案时间2018年6月25日(2018)粤0823执408 日 期 摘 要 6月25日 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8月1日 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 7月20日 到各金融部门、国土、房管、工商、车管所查询情况。 12月21日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823执408号 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 (2018)粤0823执408号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填发时间 2018年 12月21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注: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 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填发人送达人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823执408号 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 (2018)粤0823执408号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填发时间 2018年 12月21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注: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 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填发人送达人阅卷笔录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湛江鸿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28号**花园商住楼三层02号写字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贸易城桃柳路19-1-C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执行依据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152500元。 阅卷人唐权学 2018年6月25日 执行方案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并发出传票传被执行人到庭询问。 二、到各金融部门、国土、房管、工商、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搜查或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四、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阅卷人唐权学 2018年6月25日 (2018)粤0823执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