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29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苍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龙县漕涧镇分水岭/div>
法定代表人***,男,系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云292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5455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180000元,余欠165455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如果被告未按第一项支付时间履行,则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54545元。因被告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19年4月29日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
三、本院临柜查询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现未生产运营。
五、本院限制被执行人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送达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字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