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与上海复多矿业勘探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辖57号
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苍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57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华,云南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复多矿业勘探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碧水蓝天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088446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有色大理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多矿业勘探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多矿探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西南有色大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2012年9月5日、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两份《钻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对位于云南省兰坪县灰山铅锌银铜多金属矿项目进行勘探钻探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量标准、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工程验收、奖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已严格履行完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2014年10月28日施工已结束,产生工程价款共计6218667.2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共计4298568.2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欠款后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海复多矿探云南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复多矿探云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兰坪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勘探钻孔,不属建设工程范围,系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两份《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云3325民初15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8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订签订的《钻探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且施工工地在云南省兰坪县境内,兰坪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经协商无果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勘探钻孔,不属建设工程范围,且《工程结算书》、《付款计划》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函等材料证实,双方签订的《钻探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结算完毕,系一般合同纠纷。且双方签订的两份《钻探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甲方为上海复多矿探云南分公司,其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故兰坪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