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3民初68号
原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1号恒润大厦1幢1**23层2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9月1日,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崇信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黄花乡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企业管理科科长,住甘肃省崇信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企业管理科副科长,住甘肃省华亭市,特别代理。
第三人: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0元,减半收取6690.00元由原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