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824民初1294号
原告:**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辛中驿镇辛中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男,甘肃华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新花园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347.50元,由原告**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