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1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
法定代表人杨惜今。
被执行人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工投科技园**楼**)v>
法定代表人陆静波。
被执行人苏州亿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A098工位
法定代表人陆静波。
被执行人南通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宝隆大厦**东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静波。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亿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20)苏0506执1493号裁定,查封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苏E×××**的机动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506执1493号裁定对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