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424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99-24号(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惜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苏州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董腾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