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姐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8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6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0日,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民路德合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杨先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