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呈某某钢管租赁站、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73号之二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MT63CX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
经营者:曾廷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武,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NJPP934。
住所地: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石林旅游服务区阿诗玛旅游文化城项目区内
法定代表人:廖送清。
被申请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41490860U。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应强。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作(2020)云0114财保2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4×××59内4542347.74元,现申请人称因双方达成调解,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4×××5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市分永德县支行营业室)内4542347.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