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康公路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4民初367号
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四川省隆昌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康公路分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德胜街。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康公路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镇康公路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康公路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99元减半收取20799.50元,由原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秧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