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54700643D。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中心大楼(***镇谢桥村)。 法定代表人:充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住所地郑州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17680809Y,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维也纳酒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院通知要求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佳 审 判 员 彭 晨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