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鸡公山康复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4759号 原告信阳鸡公山康复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61353977F,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男,汉族,1966摩玛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54700643D,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中心大楼(***镇谢桥村)。 法定代表人:充建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鸡公山康复医院、***与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阳鸡公山康复医院、***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阳鸡公山康复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成金榜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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