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信阳鸡公山***复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2140号之一 申请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中心大楼 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 地址:信阳市鸡公山 被执行人段**,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关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偿还申请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因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段**银行账户冻结。 三、2021年7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 四、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进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8月24日,由于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信阳鸡公山***复医院、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告知执行律师调查令释明材料,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101089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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